安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2025年药品检验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类别:检验设备

2025年药品检验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安康市)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09月28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合同包1(安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2025年药品检验仪器 设备采购项目):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历日内,乙方负责完成设备的交付、安装调试、检测验收等合同约定义务,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确保设备、设施运行正常。
合同包1(安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2025年药品检验仪器 设备采购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1)《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以及《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2007〕51号);(4)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5)《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6)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有融资意向的投标企业请自行登录陕西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平善相关信息,;(7)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采〔2021〕29号;(8)《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9)《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相关政策的通知》(陕财办采〔2023〕3号);(10)《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采(2023)4号);(11)如有最新颁布的政府采购政策,按最新的文件执行。
合同包1(安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2025年药品检验仪器 设备采购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自然人参与的提供其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须同时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税收缴纳证明:提供投标截止日前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单据应有代收机构或税务机关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可不提供);
(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投标截止日前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提供自成立后至今连续缴存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单据或证明上应有社保机构或代收机构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可不提供);
(5)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3年或2024年任意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6)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
(8)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无失信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或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
(9)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且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应提供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